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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德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于焕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20年12月29日
作者: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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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9日上午,德城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于焕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2年12月,被告人于恩龙单独或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12月21日,于恩龙、于恩辉纠集许洪强及于恩齐(另案处理)持砍刀、匕首、棍子,将3名工厂工人砍成轻微伤。2016年前后,于恩龙、于恩辉陆续在德州市陵城区、德城区等地租用多处门市作为组织聚集窝点,以“融盛车贷”、“德瑞车贷”、“合善公司”等“公司”为依托,纠集人员从事非法高利放贷、讨债活动,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于恩龙为组织者、领导者,于恩辉为领导者,李振等5人为骨干成员,耿云明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于焕平等3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共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等犯罪191起,实施组织内违法行为8起,涉及被害人180余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51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德城区法院经审理,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焕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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