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程序,防范廉政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2025年5月13日-2025年5月15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534-2311993
案号 | 执行案件名称 | 案外人 | 案外人与本案的关系 | 发放金额 | 发放原因 |
(2024)鲁1402执恢474号 | 申请执行人董月菊、冯勇与被执行人于振东民间借贷 | 赵喜莲 | 被执行人于振东的配偶 | 504464.00元 | 拍卖被执行人夫妻共同房产后支付赵喜莲应得份额 |
(2025)鲁1402执恢156号 | 申请执行人舒长泽与被执行人舒合国健康权纠纷一案 | 舒玉燕 | 申请执行人舒长泽的继承人 | 8269.47元 | 自被执行人处扣划的执行案款 |
(2024)鲁1402执恢235号 | 申请执行人姚凯与被执行人师星、孟凡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 张兵 | 被执行人师星的配偶 | 186114元 | 拍卖被执行人夫妻共同房产后支付张兵应得份额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